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金华海关发布关于义乌市弘荣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略“LV”等商标标识的人造革包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杭金关知字〔2021〕047号)。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6日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货品(报关单号:370)一批。海关经查验,发现标有“LV”商标标识的人造革包1710个、标有“MICHAEL KORS”商标标识的人造革包770个、标有“PRADA”商标标识的人造革包160个、标有“DIOR”商标标识的人造革包70个、标有“GIANNI VERSACE图形”人造革包172个、标有“CHANEL图形”人造革包120个、标有“YSL图形” 人造革包120个。当事人不能供给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迈可寇斯(瑞士)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普拉达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以为上述货品归于侵略其“LV”“MICHAEL KORS”“PRADA”“DIOR”“GIANNI VERSACE图形”“CHANEL图形”“YSL图形”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在规则期限内向海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提交了相应的担保。我关于2022年1月11日拘留该批侵权货品。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的人造革包上运用的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LV”“MICHAEL KORS”“PRADA”“DIOR”“GIANNI VERSACE图形”“CHANEL图形”“YSL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注册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上述货品归于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货品价值人民币124880元。
以上现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370)、《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载单》、授权委托书、署理报关委托书、商业发票、装箱单、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维护请求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查询笔录、企业状况阐明及随附买卖材料、行政处分决议书复印件等依据为证。现实清楚,依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关决议没收标有“LV”商标标识的人造革包1710个、标有“MICHAEL KORS”商标标识的人造革包770个、标有“PRADA”商标标识的人造革包160个、标有“DIOR”商标标识的人造革包70个、标有“GIANNI VERSACE图形”人造革包172个、标有“CHANEL图形”人造革包120个、标有“YSL图形” 人造革包120个,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叁拾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