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鹏关缉违字〔2021〕0076号),触及广州远淘进出口交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鹏关缉违字〔2021〕0076号)
2021年07月09日,广州远淘进出口交易有限公司托付深圳市江瑞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774/715,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774项下女上衣等共3项货品物品;报关单715项下男上衣等共3项货品物品。2021年07月16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查验:(一)、报关单774项下货品:1、产品项2,申报女装裙/棉+化纤、产品编号6204520000,实践为女装裙/化纤+棉、产品编号6208110000;2、产品项3,申报女装裤/MISS牌、数量:17339条、分量:6457千克,实践女装裤/ERARA牌、数量:1272条、分量:483KG;3、还有未申报的女运动套装,产品编号6211431000、分量:5974KG;(二)、报关单715项下货品:1、产品项1申报男上衣/CLASSICSTYLE牌,实践为男上衣/NORDDICH;2、产品项2申报男装裤,数量:4267条、分量:1693千克,实践为男装裤,数量2248条、分量:900KG;3、产品项3申报女装裤,数量:14458条、分量:5517千克,实践为男装裤,数量:6408条、分量:2510KG;4、还有未申报的女运动套装,产品编号6211431000、分量:3800KG。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检查(查验)记载表、当事人陈说陈述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科处分款人民币13.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