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于女士来电向新嘉市场监管所反映,2014年8月她在洪波路上某包店买了一个包,价格300多元,但是用了一天后包的拉链就坏了,一共修了4次。现在商家称包现已过了保修期,他们不再担任修补。
最初,于女士与商家洽谈要求换一个包,商家称现已没有存货了,容许帮其修补。可在修好后不久拉链又坏了,前后一共修了4次。商家说现在包现已过了“三包”保修期,今后再呈现质量上的问题不予担任。于女士不同意,坚持要求换包,商家不愿,两边洽谈不下。
接到投诉后,新嘉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当即与两边当事人联络,经了解,于女士反映情况事实。工作人员首先向商家宣扬了新消法,根据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对国家规则或许经营者与顾客约好包修、包换、包退的产品,经营者应当担任修补、替换或许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补仍不能正常运用的,经营者应当担任替换或许退货。”
工作人员表明,商家不能以其时没货回绝于女士换货的要求,“三包”有用期内,经两次修补仍不能正常运用的,经营者应该根据顾客的要求担任替换或许退货。
经不断解说,店家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与于女士达到调停协议,因为该店后来没有对该样式的包进行再进货,店家容许退还于女士的购包款。于女士表明满意。
市场监管工作人员提示市民,保修期内,不管家电或服装鞋包,经两次修补仍不能正常运用的,均可要求经营者进行换货或退货,顾客要活跃使用法令进行自我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