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由于城市各种管线设施各归其主,这就常常出现道路修好后,供水、燃气、电力、通信等管线又紧随其后,导致道路挖了填、填了挖,形成“拉链道路”现象。
不过,今后该现象有望逐渐改善。昨日,《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通过地下管线规划、施工程序管理、日常维养管理、信息档案管理等多个内容的制定,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据悉,接下来该《办法》还将根据会议建议和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预计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提及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办法》,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时,会同发改、规划(测绘)、国土、城管与执法、公安、经信等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管线近期建设规划,并互相衔接。
即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若现有地下管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则结合城市道路改扩建或者新建地下管线工程,逐步实施改造。
此外,《办法》在地下管线排序敷设、安全保护距离等方面,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沿城市道路东侧、南侧,从道路边线向内依次敷设电力管(沟)、雨水管和污水管;沿城市道路西侧、北侧,从道路边线向内依次敷设燃气管、供水管、综合通信管(沟)、雨水管等。
对地下管线的施工程序,《办法》也制定了详细规定,不管是工程开工前,还是竣工验收,都进行了严格把关。同时,为了确认和保证地下管线工程质量安全,对管线建筑设计企业实行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
《办法》提出,工程开工前,管线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地下管线开工后,还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在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理应当持竣工测量结果,向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和规划核实。未经核实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施工图有误或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时,施工单位不能“说变就变”,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重大的变更还应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此外,工程在开挖时,还应做好旁站,如果在原有地下管线米范围内,则禁止用机械直接开挖。
对施工中的地下管线工程,除了相关单位派出人员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外,市民也可参与监督。《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设置现场告示牌,告示牌应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并张贴在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方便市民进行监督。
日常维养管理也是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的一大重要内容。《办法》提到,管线产权、管线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应当建立地下管线日常巡护制度,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特别是对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此外,对于需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管线单位做备案后,应在废弃之日起90日内对其予以拆除;90日内不能清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进行无害化处理,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
据市规划局相关负责的人介绍,当前,我市地下管线普查已接近尾声,预计五六月份可结束。届时,将根据普查的信息,建立符合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管线规范化、动态化和常态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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